(2017)鄂0205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09号原告:田某,女,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栾某,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迟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程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