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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09号原告:田某,女,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栾某,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迟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程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