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清权与罗珍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权,罗珍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490号原告:李清权,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珍勇,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李清权与被告罗珍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清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珍勇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清权已预交),由原告李清权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