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明星与宋纯清、彭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明星,宋纯清,彭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88号申请人贺明星,男,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宋纯清,男,汉族,住双峰县梓门桥镇龙家村第*组。被申请人彭文君,女,汉族,住双峰县梓门桥镇龙家村第*组。本院受理申请人贺明星与被申请人宋纯清、彭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贺明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纯清、彭文君名下存款15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贺明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现查明被申请人彭文君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文君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和森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账户为6228481701161395316)。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