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979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园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灯,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