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长江与林达明、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江,林达明,蔡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770号原告:陈长江,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宗兴、石福龙,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达明,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蔡秀珍,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长江与被告林达明、蔡秀珍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以欲与被告寻求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长江负担。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