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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奎杰与孙栋才、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博睿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皖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奎杰,孙栋才,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博睿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皖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614号原告:赵奎杰,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孙栋才,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太和县。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昌盛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华博睿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两乡凯旋大街建设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河南皖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99号5层508市。法定代表人:孙栋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赵奎杰与被告孙栋才、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博睿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皖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奎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赵奎杰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赵奎杰预缴725元)。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普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