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立杰与高歌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杰,高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49号申请人张立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高歌,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张立杰与被申请人高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立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歌名下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张立杰以自己名下吉AL79**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歌名下价值100,0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