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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与方少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方少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62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住所地德庆县青云山北面德庆碧桂园。负责人:陈宇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静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李枝,该公司员工。被告:方少瑜,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诉被告方少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德��分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绍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劲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