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罗联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罗联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035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罗联桂,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联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