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付立菊、广水市余店好又多购物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菊,广水市余店好又多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付立菊,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王可友,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水市余店好又多购物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余店街沿河路。负责人:陈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立菊与被执行人广水市余店好又多购物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水市余店好又多购物中心已全部履行完毕(2017)鄂13民终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民终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凤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