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路花、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与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姓名权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路花,段洪,杨艳,陈桂香,段敏,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1民初1222号原告:周路花,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段洪,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杨艳,女,1967年5月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陈桂香,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段敏,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泉阳镇沿河街。负责人:郭春秋,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会花,系该信用社副主任。原告周路花、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与被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以下简称泉阳信用社)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路花、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泳、被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会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路花、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删除原告不良信用记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2日,周路花在泉阳信用社贷款28万元,使用期限到2010年6月12日偿还,由另四原告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周路花因故未��时偿还,产生了少许逾期利息。经泉阳信用社多次催要,周路花与泉阳信用社负责人达成口头协议,周路花一次性偿还本金及正常利息,泉阳信用社放弃逾期利息。2011年3月31日周路花向泉阳信用社偿还了本金28万元及利息16148.3元,此笔借款结清。今年初,原告发现自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造成原告不能正常经济活动,也给原告家庭带来不便。经调查得知,被告违反了当初的承诺,仍继续计算利息。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社辩称,周路花、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起诉书中陈述的贷款、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借款后期后,周路花对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利息已经偿还完毕,逾期利息部分,当时泉阳信用社承诺放弃。泉阳信用社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应由法院判决清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12日,周路花向泉阳信用社借款28万元,期限1年。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周路花未偿还,经泉阳信用社催要,周路花、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与泉阳信用社达成口头协议,周路花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后,其逾期利息部分泉阳信用承诺社放弃。2011年3月31日,周路花向泉阳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16148.3元。2017年初,周路花、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发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仍存在本人不良贷款及担保信息,该信息主要载明,2009年6月12日周路花在泉阳信用社的贷款,截止2017年6月30日尚有143274元未偿清,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为周路花名下的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征信记录等书证在卷佐证,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周路花向泉阳信用社贷款28万元,周路花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泉阳信用社承诺放弃,债务已依约履行完毕。故周路花等五原告与泉阳信用社之间的涉案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泉阳信用社在金融系统互联网上发布的记载周路花、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不良贷款及担保的信息至今未予清除,侵犯了周路花等四原告的姓名权,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阳信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对互联网原告周路花个人信用报告中,2009年6月12日的不良贷款信息,及原告段洪、陈桂香、杨艳、段敏于2009年6月12日为周路花名下贷款提供担保的不良信息予以清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