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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仁福与赵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福,赵永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880号原告:马仁福,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赵永宽,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原告马仁福诉被告赵永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马仁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仁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仁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马仁福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审 判 员  刘绍军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巍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