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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宿州市瑞美车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市瑞美车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76号申请人:宿州市瑞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中路农科所楼下。法定代表人:张峰。被申请人: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西昌路东三巷。法定代表人:邵嫦娥。申请人宿州市瑞美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享有的执行款24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国英商贸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享有的执行款24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张峰所有的皖L×××××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瑞美车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