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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建、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刘国军,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1293号陈建与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误写,需撤回从新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2执1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纵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