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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蓬执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蓬执字第669-1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孙明省,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北沟三村。法定代表人姜荣卿,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有房产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北沟镇北沟三村房产证号为蓬北股字第××号的房产一处;土地证号为蓬国用(2002)字第0017号、00**号土地使用权二宗,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晓楠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王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