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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卫妙贞、马建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妙贞,马建功,卫启民,卫云峰,刘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妙贞,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功,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启民,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卫云峰,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琳,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卫妙贞、马建功、卫启民、卫云峰因与被上诉人刘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81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卫云峰,卫启民,马建功,卫妙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红莉审判员  裴继荣审判员  童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