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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赖惠斌、赖惠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惠斌,赖惠虾,赖秋生,赖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赖惠斌,男,194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申请执行人赖惠虾,女,194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申请执行人赖秋生,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赖惠龙,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6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惠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惠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赖惠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代理审判员  沈 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