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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雷开满、雷大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开满,雷大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968号申请执行人:雷开满,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畲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雷大快,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畲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开满与被执行人雷大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雷大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雷开满工资款3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38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开满发现被执行人雷大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