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严坤河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坤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12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坤河,男,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坤河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粤5224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严坤河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严坤河与同案人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惠来县隆江镇水金大排档吃完夜宵后准备离开时,邻桌的被害人陈某1、陈某2因发现他人喝的是老庄百威啤酒、自己喝的是新庄百威啤酒,从而质问并辱骂该大排档服务员。庄某上前插嘴并与陈某1发生口角,后庄某、严坤河与被害人陈某1、陈某2扭打在一起,严坤河用拳打陈某1的胸部等部位。后庄某、严坤河等人离开现场,陈某1、陈某2则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陈某1鼻背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致右胸8肋骨、左胸8、9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陈某2胸腹部损伤致纵隔气肿已构成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腰背部损伤致L1椎体右侧橫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2、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3、林某1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严坤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严坤河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严坤河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严坤河上诉提出他只是在现场劝架,并没有参与打架。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严坤河与同案人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惠来县隆江镇水金大排档吃完夜宵后准备离开时,邻桌的被害人陈某1、陈某2因发现他人喝的是老庄百威啤酒、自己喝的是新庄百威啤酒,从而质问并辱骂大排档服务员。庄某上前插嘴并与陈某1发生口角,后庄某、严坤河等人与被害人陈某1、陈某2扭打在一起,严坤河用拳打陈某1的胸部等部位。后庄某、严坤河等人离开现场,陈某1、陈某2则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陈某1鼻背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致右胸8肋骨、左胸8、9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陈某2胸腹部损伤致纵隔气肿已构成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腰背部损伤致L1椎体右侧橫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陈陈述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他和陈某1到隆江镇水金大排档吃夜宵。在吃夜宵过程中,他们到邻桌向同村人陈某3敬酒,发现陈某3喝的是老庄百威啤酒,而他们喝的是老庄百威啤酒,便质问排档老板水金。这时有另外一桌的1名男年过来指着他们说就是要拿这种酒给他们喝。他和陈某1没有回答。紧接着有三四名不认识的男青年走过来对他们进行殴打。他们被打昏过去,头部、胸部多次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上诉人严坤河及同案人庄某就是案发当晚殴打他的其中2名男青年。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陈陈述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他和同村人陈某2到隆江镇水金大排档吃宵夜时,邻桌的同村人陈某3过来敬酒。他和陈某2发现他们喝的是新庄百威啤酒,陈某3喝的是老庄百威啤酒,就过去质问大排档的老板。这时在他们邻桌的1名男青年过来指着他和陈某2说就是要拿这种酒给他们喝。当时他和陈某2还没来得及回答,就有几名男青年冲过来,对他和陈某2进行殴打。他的头部被打伤流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上诉人严坤河和同案人庄某就是案发当晚他的其中2名男青年。3.证人陈某3的证言。陈证实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左右,他在隆江镇水金大排档吃夜宵,期间到邻桌向陈某1、陈某2敬酒,陈某1发现其喝的是新庄百威啤酒,而他喝的是老庄百威啤酒,便质问排档老板水金为何拿新庄百威啤酒给他们喝。这时另一桌的1名男年过来指着他们说就是要拿这种酒给他们喝。当时他们还没来得及回答,该名男青年就用拳头击打陈某1的头部,陈某1刚要还手,和该名男青年一起吃宵夜的四五名男青年就冲过来殴打陈某1、陈某2。他上前劝阻,对方威胁并殴打他。他就跑开去打电话报警,回来时发现殴打陈某1、陈某2的那些人已经离开,陈某1、陈某22人头部流血倒在地上。他赶紧帮忙将他们送到医院抢救。并分别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庄某就是案发当晚一开始用拳头击打陈某1的男青年,并辨认出上诉人严坤河就是案发当晚参与动手殴打陈某2、陈某1的其中1名男青年。4.证人林某2的证言。林证实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多,“阿某”等5名青年(三男两女)到他经营的大排档吃宵夜,后又有2名男青年到他大排档吃夜宵。该2名男青年开始叫了6瓶新款百威啤酒,后又叫了2瓶老款百威啤酒。当排档员工拿啤酒过去时,该2名男青年便质问员工为何要拿新款百威啤酒为他们喝。后他在厨房炒菜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出来后发现“阿某”等2人跟该2名男青年在打架,见状便跟“阿某”一起来的其中1名男青年一起上前劝架,但场面混乱无法劝阻,双方相互对打。后该2名男青年中的较胖男青年冲进厨房拿了1把砍骨刀冲出来追砍对方,对方见状便各自跑开。并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阿某”就是庄某。5.证人林某3的证言。林证实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他在隆江镇水金大排档打杂工时,有一桌客人叫他拿啤酒,他就拿了2瓶老庄百威啤酒过去,客人就说有老庄百威啤酒,为何要拿新庄百威啤酒给他们,还对他进行辱骂并要打他,他见状就走开。过一会,这桌客人就与邻桌的人发生打架。他因害怕是因他拿错啤酒引起的打架,就躲了起来。6.证人严某的证言。严证实2016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她在水金大排档帮忙打理生意时,听见有一桌客人因啤酒的问题辱骂排挡的服务员。这时,邻桌1名叫“阿某”的男青年便对该桌客人说“这酒不好喝吗”,该桌客人便站起来,其中1名中年男子就骂“阿某”并要去桌子上拿东西砸“阿某”。“阿某”见状就与对方发生打架,当时“阿某”要去拿塑料椅子砸该中年男子,她就将椅子抢走,抢时头部被椅子碰伤就走开。接下来双方的打架她就没有注意到,跟“阿某”一起的其他人有无参加打架她也没看清楚。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庄某就是“阿某”。7.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惠来公(司)鉴(法活)字[2016]07022号、0702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经鉴定:(1)陈某2胸腹部损伤致纵隔气肿已构成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腰背部损伤致L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陈某1鼻背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致右胸8肋骨、左胸第8、9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8.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经勘查,现场位于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竹新管区水金大排档。勘查后公安机关对现场拍摄照片,并经上诉人严坤河辨认,确认无误。9.户籍证明材料。载明上诉人严坤河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前科。10.上诉人严坤河的供述。严供述2016年6月27日凌晨2时左右,朋友庄某叫他到隆江镇水金大排档吃夜宵,同在一起吃夜宵还有一叫“赤猪”的男青年,时有邻桌三四个男青年因排档服务员拿错酒辱骂服务员,庄某以为是在骂他们,便与邻桌几个男青年口角后发生打架斗殴。他一开始上前抱住对方一男青年劝说不要打架。随后见另一男青年拿着啤酒罐砸打庄某的手臂,他就放开抱着的男青年,过去将另一男青年手上的啤酒罐打掉,当时他被对方打中右眼、踢中腹部。后他见被他抱住的男青年冲进厨房拿锅铲,他就过去用右手勒住其脖子,该男青年反手抱住他背部,并砸打他鼻子和嘴巴。他也用拳头砸打该男青年的胸部。后2人跌倒在地上,该男青年起身时被煤气瓶压到后背。随后该男青年就拿着1把菜刀冲出来追打庄某,后被“赤猪”推倒在地上。随后,庄某和“赤猪”一同离开,他则自己开摩托车离开。并从多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同案人庄某。本院认为,上诉人严坤河无视国法,伙同同案人故意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严坤河上诉称其没有参与打架,仅在现场劝架。经查,被害人陈某2、陈某1均指认严坤河有参与殴打他们;证人陈某3也指认严坤河案发当晚有参与动手殴打陈某2、陈某1;严坤河也供述其一开始在劝架,后与对方发生拉扯并用拳头砸打对方的胸部。上述证据足以确认严坤河有参与打架,故该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严坤河上诉请求改判经查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旭茂审 判 员 林旭强代理审判员 林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