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庆芳、左淑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芳,左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55号被执行人:李庆芳,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姜店镇刘庄村,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左淑静,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姜店镇刘庄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庆芳、左淑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7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