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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庆芳、左淑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芳,左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55号被执行人:李庆芳,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姜店镇刘庄村,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左淑静,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姜店镇刘庄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庆芳、左淑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7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