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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黎伦斌与刘忠娅、贺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娅,黎伦斌,贺永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娅,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伦斌,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贺永立,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上诉人刘忠娅因与被上诉人黎伦斌、原审被告贺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上诉人刘忠娅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忠娅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忠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赵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