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自宁与被执行人李众、李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自宁,李众,李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余自宁,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众,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旭升,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余自宁与被执行人李众、李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4500元,执行费431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