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周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818号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三区30幢2号107室。法定代表人潘辉。委托代理人孙丹萍,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杰,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8元,由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叶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苏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