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运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6刑初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运涛,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20日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监视居住。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运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延期审理,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运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晚6时30分许,被告人赵运涛驾驶京Q×××××号银灰色别克商务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7.4KM处时,将行人马某2、刘某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马某2、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2、刘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赵运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二手车销售发票、行驶证、看守所证明、协议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马某1、魏某1、张某、黑伟的证言;3、被告人赵运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河大附属医院诊断意见书及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运涛违章驾车,致二人死亡并肇事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运涛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我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同时亦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请求对我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晚6时30分许,被告人赵运涛驾驶京Q×××××号银灰色别克商务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7.4KM处时,将行人马某2、刘某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马某2、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2、刘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赵运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运涛到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除丧葬费外,被告人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元,亦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认定的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运涛负事故全部责任。2、机动车及驾驶人、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驾驶本及驾驶车辆情况。3、二手车销售发票证实,被告人家属车辆的销售情况。4、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体有病不适宜羁押。5、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日18时45分,定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马某1电话报案称:在107国道定兴县北河邮局南一辆车撞伤两位行人后逃逸。经查,2016年11月1日18时30分许,行人马某2、刘某在107国道97.4KM处过公路时被车撞倒后事故车驶离现场,造成马某2、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办案民警大量工作,赵运涛于2016年11月18日到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6、证人马某1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晚上18时许,我在邮局对面我自己的车里呆着,同我在一个车里呆着的老史说听到了公路上有异响,我们就过去看,发现公路上躺着两个人,肇事车跑了,我赶紧开我的车去追,也没追上,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7、证人魏某2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我收购了赵运涛交来的一辆银灰色“别克”牌商务车(京Q×××××),同时我对这辆车的机盖子、叶子板、前杠进行了喷漆,前挡风玻璃也换了。另证实不知该车是事故车辆。8、证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我和赵运涛是朋友关系。京Q×××××号车是我和黑伟的,行驶证上是黑伟的名字。2016年10月底,赵运涛找我说用车,我说钥匙在警卫室呢,他就把车开走了。2016年11月的一天,赵运涛和我说,这辆车卖吗?我的朋友是倒腾二手车的看上了这辆车,说给8500元,当时我考虑车快到年限了,也想换辆新的车就同意了,后来我把黑伟的身份证要过来给了赵运涛让他去办此事了。9、证人黑伟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京Q×××××号车是张某和我的,我们两个人有协议。赵运涛我不认识。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找到我说,这辆车快到年限了想换新车需要你的身份证过户,我就把身份证给了张某,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0、被告人赵运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我今天来投案自首。2016年11月1日18时多,我驾驶京Q×××××号银灰色别克商务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兴县北河邮局门口附近时,因我对面的车灯光太亮我看不清路,我听到了“咣”的响声,感觉撞到了什么东西,当时我就慌了,也没下车,我就走了。2016年11月14日我把该车开到北京旧车交易市场把车卖给了魏某2,卖了8000元。另证实与魏某2是同村,与张某是朋友关系也是雇佣关系。11、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马某2、刘某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1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提取的银灰塑料碎片与银灰色别克商务车的检材为同一整体。13、河大附属医院诊断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运涛疾病诊断为: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腔隙性脑梗死3.颈动脉硬化4.血脂异常5.糖尿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第三条第4款专业技术标准内容。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具体地点和方位。15、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表示歉意,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实被告人赵运涛发生交通肇事造成马某2、刘某死亡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运涛违章驾车,致二人死亡并肇事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自首;2、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基于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定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运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任兴文审判员 王 巍审判员 汪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