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宜宾安洁物管公司与赵志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志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771号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珙县巡场镇芙蓉花园C区17栋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唐拾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立,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赵志立已完清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