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塞县真武洞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申请执行兰州红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塞县真武洞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兰州红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张庆义,该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兰州红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光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塞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磊、审判员刘增兵、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王磊担任审判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红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州红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工程承包款177072.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960元,执行费2556.0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州红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4日已经被注销,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曹光清常年患病住院,无偿付能力;另查明,位于安塞区建华镇谭家营原红旗铁矿厂有窑洞40孔,在该窑洞上面修建的二层平房34间、院落内有厂棚一个、归被执行人兰州红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使用。另查明,被执行人兰州红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属于招商引资企业,其管理使用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现权属不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位于安塞区建华镇谭家营原红旗铁矿厂窑洞40孔、平房34间(二层办公楼)、厂棚一个自2017年8月1日起由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管理使用,使用期限为十年。二、在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管理使用期间,被执行人兰州红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如果偿付(2005)塞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工程款,解除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对上述财物的管理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