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战军诉郭宁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军,郭宁强,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韩海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4号原告李战军,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现住泽州县巴公镇。委托代理人秦淑简,山西慎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宁强,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被告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合作街。法定代表人杨社会,任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地址: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028��华融国际大厦*楼。负责人王永奎,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韩海花,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现住泽州县晋庙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军与被告郭宁强、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韩海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战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原告李战军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战军负担1275元。审 判 长 李向阳审 判 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陈会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