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祥见与被告杨佳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祥见,杨佳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143号原告:唐祥见,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杨佳春,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东侧巨鑫园小区*幢*楼**号**楼*号。负责人:张强,公司经理。原告唐祥见与被告杨佳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唐祥见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祥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定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