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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东阿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赵延辉,王莹莹,王中森,沈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住所地东阿县府前街。负责人:王洪庆,行长。被执行人: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延辉,经理。被执行人:东阿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法定代表人:刘志成,经理。被执行人:赵延辉,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莹莹,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中森,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沈春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东阿鑫岳商贸有限公司、赵延辉、王莹莹、王中森、沈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4执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