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国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国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241号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崔国东,男,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国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恩波审判员 朱旭鹏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富柏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