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18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方美蓉、彭殷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蓉,彭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8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美蓉,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彭殷浩,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关于方美蓉与彭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殷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美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殷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美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殷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美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道远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李健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