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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谢宗强与宁夏中宁县万辉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宗强,宁夏中宁县万辉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771号原告:谢宗强,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宁夏中宁县万辉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张文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文兵,男,35岁,汉族,文化程度不详,万辉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谢宗强与被告宁夏中宁县万辉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谢宗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谢宗强负担。审判员  马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