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宗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宗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松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执异5号案外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石板田工业加工区。法定代表人吴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体胜,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州宗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柳泉村。法定代表人邱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晖,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吴雄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松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俊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强,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淑宾,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宗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宗鼎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其沿公司)、防城港市松沿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桂06执31号之二,拍卖物流公司的26辆大货车。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维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维修公司称,因(2016)桂06执字31号执行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物流公司停放于维修公司的的9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物流公司尚拖欠维修公司的汽车维修费、停车费共计414727元至今未付。故维修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留置权,有权留置停放在维修公司场地内的上述9辆车辆,并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宗鼎公司辩称,主张留置权不成立。维修公司没有证据,另外,维修公司提出另案还没有立案,维修公司在港口法院查封到现在从没提出异议。被执行人物流公司辩称,对维修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没有意见。本院查明,因物流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为其沿公司提供担保。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桂06执31号之一执行裁定,追加物流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同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6)桂06执31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物流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桂P×××××共26辆大货车。其中包含维修公司主张留置权的9辆大货车。维修公司称物流公司欠其维修费用而扣下维修公司9辆车,其尚拖欠维修公司的汽车维修费、停车费共计414727元。维修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物流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拖欠其的维修费用和主张对物流公司停放在其车场的9辆车享有留置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依据。只有经过权益判定程序确定的义务才能执行。维修公司在扣下物流公司的车辆后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而在本院作出(2016)桂06执31号之二执行裁定后才提出执行异议,并主张留置权。因为维修公司的留置权是否存在不是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维修公司主张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实现。所以,维修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传亿审判员  凌旭芳审判员  田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镜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