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兰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03号申请保全人:邹春玲,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70号3排12号。被申请人:林兰海,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担保人:陈红卫,男,1970年4月24日出,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70号3排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邹春玲与被申请人林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912号之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兰海名下的德州银行62×××52账户银行存款99.5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