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鲍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310号原告鲍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受理原告鲍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王伟娟陪审员 牛成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