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天堃臻万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天堃臻万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沈国松,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星,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元卿,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堃臻万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董冠强,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坤好。上诉人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现代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天堃臻万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臻万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融资担保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代学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天堃臻万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均由天堃臻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现代学院与天堃臻万公司、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天堃臻万公司、联银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所签订200万元委托理财协议的履行,现代学院就上述协议提供担保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保证合同因现代学院的主体不适格而无效,现代学院不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天堃臻万公司、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亦无提交任何书面意见。天堃臻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联银融资担保公司即刻向天堃臻万公司清偿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判令联银融资担保公司即刻向天堃臻万公司清偿借款利息1098635.14元;3、判令现代学院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098635.1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要求现代学院支付10%违约金即20万元人民币给天堃臻万公司;4、判令现代学院、联银融资担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18日,天堃臻万公司与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联银融资担保公司向天堃臻万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9月18日,借款月利率1%,利息按月归还,每月归还利息2万元。违约责任:1、借款人不按期(逾期)归还利息,借款人要向出借人额外支付双倍的拖欠利息作为罚息。2、如果借款人逾期归还本息超过7天,则出借人不但收取罚息而且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本金。其他约定事项:“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诉讼费、律师费(按标的额6%计付)、差旅费、评估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借款人不按期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的,上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若存在抵押(质押)、保证的,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或质押人)、保证人共同承担。…同日,天堃臻万公司与现代学院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乙方(即天堃臻万公司)与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人民币200万元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即现代学院)就该笔理财款项愿意向乙方提供担保保证。一、甲方担保保证的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止,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9月18日。二、本合同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借款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三、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四、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五、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十一、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的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天堃臻万公司依约向联银融资担保公司出借了200万元。但联银融资担保公司除向天堃臻万公司支付了其中第一个月的利息2万元后,则一直没有再向天堃臻万公司支付利息,也没有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天堃臻万公司曾于2014年4月22日就本案涉案标的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案号:(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68号],其后,天堃臻万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撤回该案的起诉。现天堃臻万公司再次以现代学院、联银融资担保公司没有按期归还借款而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决。另查明:现代学院的类型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审法院认为,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处理。本案中,天堃臻万公司并不具备金融许可资格,其与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而该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亦属于无效条款。但基于联银融资担保公司至今仍欠天堃臻万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天堃臻万公司要求联银融资担保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因联银融资担保公司占用了天堃臻万公司资金属实,故联银融资担保公司仍应向天堃臻万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日止。关于担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天堃臻万公司与现代学院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同样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因天堃臻万公司与现代学院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因此,现代学院仍应对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现代学院认为“担保期间已过,我方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天堃臻万公司已曾于2014年4月22日就本案涉案标的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68号],其后,天堃臻万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撤回该案的起诉,但现天堃臻万公司重新起诉的时间是2016年2月24日,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现代学院的抗辩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天堃臻万公司诉请要求现代学院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问题,因天堃臻万公司与现代学院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故对天堃臻万公司的该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联银融资担保公司应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天堃臻万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日止)。二、现代学院应对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现代学院应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天堃臻万公司20万元。四、驳回天堃臻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90元、公告费300元由联银融资担保公司、现代学院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现代学院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现代学院为民办学校,其办学经费并非国家财政拨付,其投资人通过经营办学可以取得合理的利润回报,故民办学校并非完全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可以担任保证人。现代学院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190元,由上诉人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婷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庄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泳丝辛野梁煦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