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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章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章宁,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湖北省麻城市看守所。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章宁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章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孙章宁以有关系可以交钱不用考试办理真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汪某、杜某、明某、金某、阮某现金计235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章宁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孙章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孙章宁经营二手车时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荣某(已判刑)相识,明知荣某通过他人办理的驾驶证为假证的情况下,虚构可以交钱不用考试办理真驾驶证的事实,先后骗取汪某、杜某等五人现金计23500元。1、2015年8月,被告人孙章宁以有关系可以交钱不用考试办理真驾驶证为由,骗取汪某现金6000元;2、2015年8月,被告人孙章宁以有关系可以交钱不用考试办理真驾驶证为由,骗取杜某现金1000元;3、2015年11月,被告人孙章宁以有关系可以交钱不用考试办理真驾驶证为由,骗取明某现金5500元;4、2015年年底,被告人孙章宁以有关系可以交钱不用考试办理真驾驶证为由,骗取金某现金5000元;5、2015年年底,被告人孙章宁以有关系可以交钱不用考试办理真驾驶证为由,骗取阮某现金6000元;被告人孙章宁将上述骗取的23500元部分给荣某外,自己非法获利16900元,并被其用于挥霍。2016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孙章宁被公安机关在黄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孙章宁20**年12月28日、2017年3月7日供述,我和唐某每人给荣某2000元,过了五、六天荣某把驾驶证给我们了,我知道办的是假证。为了从里面挣点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金某,他就给我5000元,我把驾驶证给金某几天后他说驾驶证有问题;我的堂妹夫在武汉工地做事,有一天阮总问我们能不能办驾驶证,我说可以办,最后阮总一次性给6000元;在罗田工地,我收杜某和汪某两个人的4000元办驾驶证的定金,后又叫他们打3000元到荣某账户上;2、同案人荣某2016年11月7日供述,荣某主要负责由麻城市的唐某、鄂州市的孙章宁等提供信息的人员办理假驾驶证。2015年上半年开始,荣某先后给孙章宁介绍的六个人办理了假驾驶证,办证的价格3500元至4000元不等,每一个证从孙章宁处收取2500元,一共收了孙章宁1万余元。(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汪某2016年9月22日陈述,2015年8月我分三次给6000元孙章宁办理假驾驶证,但证件一直没有办下来;2、被害人杜某2016年9月22日陈述,杜某与孙章宁谈妥以6500元的价格办驾驶证,后给孙章宁保证金3000元(其中汪某2000元、杜某1000元)办理假驾驶证,但证件一直没有办下来;3、被害人明某2017年2月16日陈述,孙章宁说办一个证5500元,他和他老婆到房间给我们打了一个收条,我就转了5500元到孙章宁的银行卡上,后来就一直联系不上,是你们今天��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4、被害人金某2017年2月16日陈述,2015年底,通过尹汉明认识其外甥孙章宁,孙章宁主动找我以8000元价格办理驾驶证,先交定金5000元,后才知道被骗了;5、被害人阮某2016年12月1日陈述,2015年底,刘洋介绍阮某认识了他的朋友(一个30多岁,鄂州人),以6000元的价格在这个鄂州人手里办理了驾驶证,但驾驶证上的名字和身份信息与本人不符,才知道上当了。(三)书证1、被害人明某出具的被告人孙章宁收条,孙章宁于2015年11月17日“收取(黄良送)驾照款5500整”;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章宁在黄某袁某四火锅店被抓获经过;3、被告人孙章宁身份证查询信息单,证实其身份情况;4、麻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孙章宁诈骗案中大部分被害人真实身��无法落实,也无人报警,目前无法落实被害人诈骗金额。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章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章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章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谢图友审判员  周 霞审判员  鲍继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