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洪有与董福庆、李中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有,董福庆,李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董福庆,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中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王洪有、董福庆、李中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工作,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晓东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