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宗伟与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宗伟,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秦宗伟,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杨静,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秦宗伟与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6030.86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大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