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罗汉果与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汉果,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222行初28号原告罗汉果,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罗峰,男,1952年10月20日生,湖北省通城县人,系原告父亲。被告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柳旭阳,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原告罗汉果诉被告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汉果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汉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汉果负担。审 判 长 黄红元审 判 员 程义明人民陪审员 胡雄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成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