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燕春防,燕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法定代表人孙培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法定代表人燕春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法定代表人王金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燕春防,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燕春明,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燕春防、燕春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为64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并已做抵押的广工商抵登字(2015)第0197号设备、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正顺车轮所有的并已做抵押的广工商抵登字(2016)第0035号设备;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权证号:广国用(2012)第192号]及地上附属物、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东营市房产证广饶县字第大码头20140004号)、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广集用(2005)104号]及地上附属物、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金针、燕春防所有的青岛地权字第2014118217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4114689号、青岛地权市第字2014114691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399336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3904**号房屋五套。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