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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中奎、孟庆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68号申请保全人:常中奎,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孟庆阳,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尉冬梅,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常中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孟庆阳、尉冬梅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孟庆阳、尉冬梅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保全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垚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