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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华成、杜金凤等与王华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成,杜金凤,王华山,高永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279号原告:王华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杜金凤(系王华成妻子),女,1974年4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华山,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高永久,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王华成、杜金凤与被告王华山、高永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华成、杜金凤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成、杜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成、杜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半收取计40.00元,由王华成、杜金凤负担。审判员  关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吉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