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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金莲、刘金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莲,刘金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莲,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刘金榜,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金莲与被执行人刘金榜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金莲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金榜退还驾驶培训费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刘金榜未实际履行。2,本院到户籍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金榜基本情况,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3,本案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金榜名下银行存款,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刘金榜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4,经查被执行人刘金榜名下无不动产信息记录。5,被执行人刘金榜名下无车辆信息记录。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金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7,申请执行人马金莲本���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8,本院将被执行人刘金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马金莲,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金莲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刘金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金莲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