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廖美琴对徐克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美琴,徐克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66号申请人廖美琴,女,汉族,1961年7月16日生。被申请人徐克龙,男,车主。申请人廖美琴与被申请人徐克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廖美琴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徐克龙名下的小型客车,保全金额60000元。申请人廖美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国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克龙名下的小型客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绿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员庄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