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朝红与荣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红,荣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朝红,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荣越,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朝红与荣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荣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越在五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荣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荣越在武汉铁路局襄阳车辆段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荣越在武汉铁路局襄阳车辆段处的工资收入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以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