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沈延年与东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延年,东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18号原告沈延年,男,193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沈景文,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孙彬,局长。原告沈延年不服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延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 红审 判 员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