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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西油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油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远县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油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欣山镇九龙路393号。法定代表人:宋苑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17号。法定代表人:叶厚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远县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东江源大道东段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唐春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荣,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九江市浔阳区浔阳路58号。法定代表人:肖雪峰。上诉人江西油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安远县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远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远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8元,退还给上诉人江西油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曾文俊审 判 员  王阿婷审 判 员  赖国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 琳代理书记员  姚冰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