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云晓、应可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云晓,应可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叶云晓,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袁传东,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应可爱,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叶云晓与被执行人应可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5)宁民一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冬娣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