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燕鸣、李卫钢、李卫东、李燕厦、李继东、李忠厚、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分家析产纠纷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燕鸣,李卫钢,李卫东,李燕厦,李继东,李忠厚,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燕鸣,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荣,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系李燕鸣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卫钢,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卫东,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燕厦,女,1956年2月2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继东,男,194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忠厚,男,194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第三人: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号隆凤新村东侧*楼。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燕鸣因与被申请人李卫钢、李卫东、李燕厦、李继东、李忠厚、第三人福州凤凰房屋征收工程处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李燕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为民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俞裕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